鲍某某等人跨市倾倒废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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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7
2024年2月29日,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网格反映有人在辖区内偷倒废水,常州市钟楼生态环境局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共同赶赴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丹阳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员工鲍某某驾车将该企业废清洗液转移出厂,倾倒至邹区镇殷村村委胡庄村民小组一小路旁,事发地块周边已拆迁,属于钟楼区生态管控区。执法人员一方面对鲍某某进行询问并联系调取事发路段监控,一方面和公安干警赶赴涉事企业并联系丹阳生态环境局请求配合。因响应及时,涉事企业厂区内尚存有一部分未处理的废清洗液,公安干警调取并复制了车辆装载废液和出厂的监控视频。经调查,鲍某某当天分两次实施倾倒,第一次倾倒实施完毕,第二次倾倒实施过程中因周边群众阻止而停止,经检测倾倒未遂的废清洗液中铜浓度超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一级标准。
【查处情况】
常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并对涉案面包车实施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2024年3月15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鲍某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坚持多部门联动,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从严从快,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教育一方,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水平。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