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生产车间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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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29
2020年11月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终监督检查时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废弃车间,厂区路面上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个反应釜、4个离心机、32个小型储罐以及大量的排气筒。经查,该公司对废弃车间设施设备拆除时,未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岩头厂区)Y53、Y55、Y65、Y69车间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企业按照污染防治要求完成整改,对车间周边的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确定拆除活动未造成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
2021年1月20日,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处罚款5.96万元。
【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拆除活动易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风险,少数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拆除活动的要求不够重视,未履行法定要求。该案例提醒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加强普法宣传,压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拆除活动时,依法科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