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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理危废不可取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8-04
  危废处置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以下14种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危废处理

非法处理危废的量刑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解决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解决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人们通常会说,废物是放错位置的资源。但相对来说,这句话过于理想化了。因为实际上,资源化利用垃圾、废物的成本非常高,一些废物还属于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
危废处置现行的环保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不得擅自转移、加工、处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刑事犯罪。
时下,有不少人热衷于收购加工工业废物,由于缺乏对环保法律法规的了解,经营危险废物又未经审批,结果有的酿成了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触犯了刑法才后悔莫及。
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推进危废集中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少数产废企业及个人唯利是图,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危险废物异地倾倒、非法转移加工处置,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往往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要杜绝此类现象的一再发生,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让企业认清非法转移 危险废物的危害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树立危险废物合法安全转移处置的自律意识,不要抱有环境违法查处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要注重源头控制、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的力度,扩大对企业危废处置行为的监控范围,并尽快建立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态势。

【本文标签】 危险废弃物 危险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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