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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高浓度废液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28
        2022年10月27日,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40余名执法人员排查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排查沿线窨井108个,并采集城南污水厂各处理环节和提升泵站水样315个,开展发光菌毒性测试和水质指纹检测。检测发现,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
  通过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异常来水流经6号泵站,其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异常来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接入4号泵站的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协调苏州市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等共享数据资料、分析研判,发现13家企业存在嫌疑,经查13家企业水质指纹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不相关,均排除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市执法局第一时间将该重要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会同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以下简称“吴中公安分局”),对4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
  经查,赵某金为首的犯罪团伙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将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产原水、车间母液等约660吨高浓度废液(经司法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偷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废水经污水管网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金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执法局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公安局指定吴中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对中间人赵某金,污水处理厂副总杨某,利田化工张某华、马某国,武鑫化工刘某,运输公司负责人丁某利以及驾驶员王某、唐某峰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吴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两批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料移交吴中区检察院。8月10日,吴中区检察院向吴中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7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提起公诉。9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于近日宣判。
  【启示意义】
  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执法新技术的学习应用,邀请专家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开展荧光溯源新技术的专题培训。面对废水冲击污水处理厂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使用水质指纹检测比对的新技术新手段,为判断办案方向、固定客观证据、查清犯罪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和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同消防支援支队、税务部门、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为快速发现嫌疑企业、精准突击执法、排除其他无关企业提供重要支撑,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目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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