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5名男子合伙无证经营一家金属提炼加工厂,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达28吨。2017年8月,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
2016年1月20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发现一金属提炼加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该废酸溶液PH值<2.0,且铅、镉、铜、锌的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排放标准数十倍,有的甚至上千倍,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构成犯罪,该厂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多达28吨,遂向有关部门通报。
为促进该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宁德、福安两级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行政机关现场勘查、调取、固定证据。同时,福安市检察院通过与该市环保局、公安局以及污染源的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对倾倒在赛岐后太大桥边土坑池里的废酸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将其抽取回运至原加工厂内进行储存,及时消除危险。
法院审理:经查明,2015年9月初,陶某某、张某成等5名男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租用福安市罗江一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其间,5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8多吨废酸溶液倾倒至其厂房附近租用的土坑池内。5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1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4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来源:桂林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