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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18
        2023年1月2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以下简称“金乡县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金乡县马庙镇赵家庄村北某公司院内有人倾倒危险废物。金乡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被举报院内东侧一土坑内存有大量红褐色液体,散发刺鼻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研判后随即上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公安联勤联动机制,并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采样鉴定,经鉴定土坑中倾倒的红褐色废液为危险废物。办案人员利用“天网”系统,根据车辆轨迹等综合信息分析研判,锁定了王某接收危险废物并在山东省济宁市、菏泽市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金乡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将王某传唤到案,经其现场指认又确定了菏泽市巨野县核桃园、嘉祥县满硐镇等2处倾倒点。
   经查,安徽省淮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吨新型医药中间体生产项目中产生的釜残母液为含有氰化物、二氯甲烷等污染物的危险废物,2022年10月以来公司负责人王某在明知杨某欣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每车20000元的价格处置公司储存的母液,杨某某遂安排车辆将母液先后倾倒在金乡县赵家庄村北某公司院内(约300吨)。经后续调查,共查明包括金乡县、嘉祥县、菏泽市巨野县3处危险废物倾倒点,查扣危险废物共计3000余吨,清理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4700余吨。
   该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分别为倾倒实施人杨某、王某,倾倒场地提供人渠某、段某及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查处涉案企业1家。案发后,在金乡县分局的督促教育下,相关涉案企业及人员主动承担了涉案危险废物及污染土壤(按危险废物处理)的处置和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约1300万元。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王某、杨某欣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2月11日,金乡县分局将案件移送至金乡县公安局,金乡县公安局于2月14日立案侦查,目前17名嫌疑人已全部抓捕到案。10月17日,金乡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联勤联动机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将公安机关 “主动侦查”与生态环境部门“阵地控制”相结合,并开展专案深挖,迅速查清系列案件,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人挖一窝”,成功破获一起涉危废量3000余吨的危废倾倒案件,有效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恶性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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