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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电子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2-07
        2021年11月9日,在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环境监管专项行动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发现某电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值长时间无变化,与其生产工况、排污情况不符,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总磷是重要的水污染物考核指标。该公司EHS部门负责人沈某、EHS工程师张某伙同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仲某,多次用准备好的达标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经采样分析,该公司实际排水总磷浓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样浓度,且pH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将于近期提起公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及时沟通,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总磷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用范围,对打击特定区域特定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启示意义。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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