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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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9
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年产8000吨高性能复合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审批三条生产线。2019年建成第一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2020年9月完成第一条生产线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三同时”验收,2021年12月建成第二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第三条生产线尚未开始建设,目前项目总年产能约6000吨。该项目挤出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第一条和第二条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共用一套静电油烟+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第二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至检查之日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构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第二条生产线在2023年7月已完成阶段性环保竣工验收,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微信“万家企业学环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增加积分均超过300分。2023年9月25日,考虑到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公布,体现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也助力了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但绝不是放松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应当注重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必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整改义务。不予处罚的适用是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普法教育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