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4.12”系列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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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29
2023年4月1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在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时发现,本溪市污水处理厂(下称污水厂)在4月12日21:10起入口pH值显著降低,通过调阅历史记录,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每间隔一段时间,有规律的出现pH值下降情况(经污水厂化验分析,疑似有人向污水管网偷排废酸)。4月1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本溪市公安局提供全市189家涉酸企业名单,专案组结合污水厂接受污水范围,确定本溪市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涉酸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
专案组分为两个调查小组,一组会同污水厂、本溪市监测中心等部门对沿线管网开展排查,比对涉酸企业外排污水和污水厂异常污水化验结果,逐渐缩小排查范围,同时聘请专业机构运用管道机器人对可疑区域及嫌疑企业开展下水道管网走向排查;另一组对沿线企业和群众开展走访。通过技术排查和群众走访的方式,最终锁定8家企业为重点嫌疑对象。通过对8家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调阅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台账和蹲守暗查相结合的方式,成功破获系列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件。
4月23日,破获本溪某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方式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案。4月25日,破获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危险废物案。6月11日,破获本溪市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有毒物质案,现场抓捕正在非法排放废酸的工作人员8人。
【查处情况】
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案件移送本溪市平山公安分局和本溪市溪湖公安分局。目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对相关案件审查起诉。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