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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船舶附件厂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5-09
       2023年4月22日,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对某工业集中区开展VOCs走航监测时,发现溧阳市某船舶附件厂周边出现高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核查,发现该企业在车间内直接进行喷漆作业,现场VOCs浓度为79.0mg/m3,该企业车间地面上放置有刚喷过灰色油漆的工件,正在晾干,车间门窗未关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逸散至车间外环境。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利用大气走航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在短时间内全面动态掌握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精准发现问题线索为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强力支撑。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本文标签】 危废知识 环保政策 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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