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考虑到该企业积极整改,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项之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跟踪督办、跟进教育,在告知该企业相关环境要求和存在问题隐患后,该企业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确保“问题”归零。执法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指导、建议、提醒、教育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从而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提升,助力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