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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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28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东坡区某镇进行日常检查时闻到刺激性气味,随即开展排查,锁定了一处隐匿厂房。该厂房地面附着大量黑色油状物质,中间有一渗坑,内有黑色稠状液体,无防渗漏措施;堆放刷漆翻新的金属桶和大量废矿物油桶、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植物油桶(以下称废油桶)。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及环评的情况下,从眉山、成都、乐山等地的化工企业和废品站收购废油桶,并租赁厂房用于翻新(残留物少、外观好)和切割(残留物多、外观破损),用于出售或做卷帘门配件原料,渗坑主要用于收集桶中残留物。
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出台的《关于建立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相关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相关机制的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等“两法”衔接文件,执法人员与正在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分局值班的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取得联系,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调查、联合固证,同时对黑色油状物质和土壤采样,区分各类金属桶,查封扣押并规范贮存疑似危险废物。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属地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司法、工信等部门开展个案会商研讨,邀请法律及技术专家参与,最终认定本案中喷漆刷新行为后出售属于利用处置行为,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液也计入处置重量。2020年12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对现场剩余疑似危险废物进行清点、扣押并规范贮存。案件共查封扣押疑似危险废物38.38吨,经鉴定其中35.87吨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11月16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并抄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立案调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春,后陆续批准逮捕2人,取保候审3人。2021年5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
1.公安、检察派员值班生态环境局,“两法”衔接文件落地。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落地需要的不仅是发布文件,还需要具体配套措施让机制能真正在办案中用起来。例如,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长期派人在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值班,属地一旦发现符合文件要求的涉刑案件线索,区生态环境部门可立即联络驻班人员启动提前介入。
2.多部门联合专家会商保障案件顺利侦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应紧密配合,联合相关领域专家,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以个案会商突破办案难点,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