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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很危险,不仅因为它们自身所具有的危险特性,还因为一旦涉及危废违法,轻则罚款,重则判刑。根据“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且造成环境污染就能判刑了。
危废很危险,鉴别很重要,那么应该怎样进行鉴别呢?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依据法律规定和 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 不属于危险废物。
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 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 GB 5085.6,以及 HJ 298 进行鉴别。凡具有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 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 具有毒性、感ran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 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 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
1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 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 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 属于危险废物。
3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ran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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