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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实施后,一般工业固废该如何管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21-03-12

新修订的《中hua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已于20209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近半年,然而仍有较多单位对新《固废法》中一般工业固废的管理要求一知半解,分类不清。部分产废单位误认为其产生的所有一般工业固废只能交由特定收运单位(如本区中转站)收集,而按照新《固废法》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产废单位可自主选择收集、处置单位,核实其主体资格及相关技术能力后签订合同,确保一般工业固废合法处置即可,常见的废纸板、废塑料、废金属等废弃资源可交由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集。

现为更好地规范本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服务产废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对照新《固废法》及相关标准,整理一般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如下:

1、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固废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配套设施自主验收要求:

《固废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3、固废信息公开要求:

《固废法》二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排污许可要求: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增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

《固废法》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本文标签】 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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