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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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18
2023年3月9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检查发现,于某某在如东县大豫镇止马洼村二十组某彩钢车间内从事废矿物油桶、废化工桶等回收经营。经统计,车间内切割好的废包装桶皮有18垛共计22.14吨,已拆解的废包装桶盖、桶底共计4.1吨,废矿物油60公斤。车间地面有积油,车间内东侧和南侧均有油污渗出车间外,部分泥地土质发黑、沾染有油污。经检测,车间废桶内积液、切割铁皮堆放处地面积油、车间外南侧泥地等石油溶剂含量均超过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第四条“鉴别标准”及“附录B
有毒物质名录”,石油溶剂含量大于3%的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于某某上述行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情形,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4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掌握部分线索的情况下,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将犯罪证据和事实及时固定理清。通过融合战队机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能够更加精准有效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