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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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18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省厅组织执法人员对启东某机械有限公司酸洗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车间是由宜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其酸洗废水应加药处理后回用于酸洗工段,现场检查发现回用管经阀门接了一根长约1.5米,口径约3厘米的塑料软管,该软管口插入一根PVC白色固定管道内,与车间南侧墙外的雨水窨井相连,雨水窨井内有水流入,上述阀门关闭后无水排入雨水窨井,同时该雨水窨井无其他企业排水汇入。经检测,该单位酸洗车间南侧墙外雨水窨井内积水pH值为4.3,镍浓度为0.53mg/L,雨水窨井内废水最终排入西侧小河。
查处情况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宜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启东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启示
为了降低处理成本,追求非法利益,个别企业或个人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司法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