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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对群众举报排放有毒物质案实施奖励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9-27

       2021年1月初,有群众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台州市某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废水直排河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和临海市公安局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先行利用无人机对该公司周边环境开展巡查,并联合临海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查实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东北角集水沟墙壁有一个偷排洞口。该公司法人交代,2020年8月已发现酸洗车间磷化槽废水通过集水沟墙壁洞口渗漏进入周边河道,但未采取任何整改、防治措施,任由废水渗漏进入河道。经监测,该公司酸洗车间磷化槽集水沟渗漏处废水锌浓度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浓度限值1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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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台州市某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海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临海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林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一万元的奖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二万元奖励。
  根据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和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文标签】 危废知识 危险废物 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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